职场上的那些“坑” 你要学会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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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作时出意外怎么确定赔偿金额?跳槽时如何防范“老东家”说坏话? 灯光师拍广告出了意外,高空跌落导致粉碎性骨折;员工离职遭前公司“说坏话”,到手的工作飞了;无业青年眼见演唱会市场火爆,没票的他竟想空手赚差价。本期案例聚焦打工人遇到的那些“不平事”,法官提醒,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职场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坚守诚信原则,切勿非法牟利,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工作时出意外怎么确定赔偿金额?跳槽时如何防范“老东家”说坏话?

灯光师拍广告出了意外,高空跌落导致粉碎性骨折;员工离职遭前公司“说坏话”,到手的工作飞了;无业青年眼见演唱会市场火爆,没票的他竟想空手赚差价。本期案例聚焦打工人遇到的那些“不平事”,法官提醒,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职场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坚守诚信原则,切勿非法牟利,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高空坠落

●灯光师拍广告高空坠落致十级伤残

●法院认定三方分别担责共赔24万元

甲公司需要拍摄和制作广告宣传片,将其中的灯光部分交由王某完成。王某为了完成该项工作,自行雇佣了李某等人,还自备铝梯等灯光安装工具。

拍摄当天,现场地面不平整。李某使用了王某自备的铝梯。梯子高两米多,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李某在无人扶住铝梯的情况下,爬到棚顶查看情况。当他从棚顶下来时,突然重心不稳摔了下来,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各方对于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王某共同向其支付赔偿款。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因涉案事故产生的损失为近24万元,甲公司承担25%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甲公司、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灯光安装、调试工作需要高处作业,仍选任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王某为承揽人,故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王某作为雇主,明知需要高处作业,仍雇用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李某;在李某现场作业时,未对安全作业提出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工具,当李某危险作业时亦未及时制止,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在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接受王某雇用,违反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存在明显过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甲公司应承担25%的责任,王某应承担40%的责任,李某应自行承担35%的责任。

法官提醒,定作人千万不要做“甩手掌柜”,要在定作、指示及选任方面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进行涉及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时,要选任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包工头要时刻铭记安全生产第一要务,雇请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人员,对安全作业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工具,危险作业时要及时制止等。施工人员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接受必要培训,取得相应资质,作业时务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恶意中伤

●跳槽后遭前公司故意抹黑

●当事人诉至法院进行维权

吴某在一家销售公司担任高管4年后离职,跳槽到一家服装公司担任高管。不料,入职一年后,原销售公司以吴某在职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还申请查封他的房产。法院查证后发现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销售公司又给吴某的新东家发了一封《情况通报》,列举了吴某在原公司任职时的种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服装公司收到后约谈了吴某,虽然吴某极力辩解,但公司因此对他不再信任,希望他能主动离职,最终吴某无奈选择离开。

吴某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导致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他在有限的职业圈内求职困难,侵犯其名誉权,故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服装公司出具书面澄清声明以为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若销售公司逾期未履行,将由人民法院依照吴某申请,选择一家广东省发行的报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销售公司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中,从主观上看,销售公司在吴某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尚在法院审理阶段,未有确切定论时,就主动向吴某就职的服装公司发送《情况通报》,明显存在故意和过错,而后经两级法院审理均不予认可《情况通报》中所述的内容。客观上该行为导致吴某在服装公司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最终不得不辞职的后果,销售公司的损害行为与吴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判令销售公司须向服装公司出具书面澄清声明。

良好的职场生态环境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维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信息网络时代,任何未经证实的消息一经发出,就存在迅速扩散的风险,切不可捏造事实、采取过激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甚至作出侮辱诽谤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机取巧

●谎称自己有特殊渠道买票

●诈骗20余人共计6.7万元

卢某某是“00后”小伙子,一直未找到合心意的工作。随着演出市场持续火热,他看到了“商机”,想通过倒手门票赚点钱。

之后,卢某某谎称自己有工作室,有充足的票源及代购门票的特殊渠道,还虚构公司内部信息和聊天记录,骗取客户信任。

从2023年8月开始,卢某某陆续接到购票“订单”。他按照票面价格涨价40%的价格向客户收费,再去找“黄牛”买票以进行交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仅从“黄牛”处买到两张“五月天”演唱会门票,其他门票“订单”根本无法完成。面对“缺票”客户的再三催促,他既无法交付门票,也拿不出钱退还客户,只能以“座位不够好”“下一场次”等理由推脱拖延。

直至2023年10月,受害者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求助。截至案发时,卢某某从20多名受害者手中骗取6.7万余元购票款,全部被他挥霍一空。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卢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火爆,很多知名歌手的演唱会频频“开票即售罄”。粉丝们为了能与偶像见面各显神通,常向“黄牛”高价购票。这种做法不仅会助长“黄牛”抢票、炒票的歪风,还可能会陷入骗子制造的“内部购票骗局”。

法官提醒,追星要理智,购票需谨慎。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方式、官方渠道购买演出活动门票,“内部购票”“黄牛抢票”等非官方购票方式不仅存在“钱票两空”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

购票前,要注意核实票务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不轻信陌生人的购票要约;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核对活动名称、场次、座位等重要信息,并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对订票信息有任何疑惑的,应及时联系正规票务公司客服进行询问。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求助。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董广绪 刘丽娜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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